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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车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仲某某(另案处理)注册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内设销售平台,下分售前组、售后组、物流组(下分核单组、跟单组)等部门进行公司化运作,公司通过58同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信息,招聘话务员,并对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该公司通过电视发布百年扁氏远红外磁疗贴的广告,在被害人拨打广告中的400热线电话后,其电话号码即被自动记录于公司话务系统。之后,由该公司业务主管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分配给销售的售前组,售前组话务员通过回拨被害人电话冒充健康顾问、产品厂家人员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同时虚构、夸大所销售产品的功效,以高价向被害人销售低成本产品,诱骗被害人下单购买,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购买产品后,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发货时在百年扁氏远红外磁疗贴快递中夹附古必舒(痹欣片)的宣传广告单进行虚假宣传。售前组话务员在完成第一次诈骗后,由公司主管沈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的详细信息分发给售后组,由售后组话务员进行“回访”。在“回访”过程中,以同样手段虚构、夸大所销售古必舒的功效,以高价向被害人销售低成本的古必舒,再次骗取被害人钱财。销售组在确立订单后,由物流组负责对该订单进行核单、跟单、发货,最后以货到付款等方式取得钱财。

仲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德惠市裕盛洪经贸有限公司老板,全面经营公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为电话销售人员,伙同他人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经查明,该诈骗集团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诈骗人民币27372617元。其中,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从2019年1月份参与诈骗行为,诈骗金额人民币25160元。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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