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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街道**村,住五莲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28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长青路良友喜事汇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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