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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10月21日两次退回公司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11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7日16时许,郭某某手持镰刀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镇**村**组**号于某某家院内,郭某某与于某某发生撕打,后于某某手持木头镐把殴打郭某某腿部等,致郭某某腿部等多处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1月25日,经辽宁省彰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人身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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