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7********,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劣迹,**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北京大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年21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隆华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5.25mg/100ml。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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