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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10日,先后两次自行步行前往镇赉县**粮库北侧李某某承包的鱼塘,使用冰锥、抄网、水桶等工具盗窃该鱼塘内的活鱼11斤,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于某甲与其父于某乙、叔父于某丙步行前往该鱼塘,使用冰锥、抄网、水桶等工具盗窃活鱼24斤。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35斤活鱼市场价格人民币70元。案发后,于某甲赔偿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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