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街**组,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51分许,被起诉人于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长城牌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东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0.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0.5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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