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依检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案件移交依兰县公安局管辖, 2019年5月1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案件移交依兰县公安局管辖, 2019年5月1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汉族,初中文化,房屋销售,住北京市通州区****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将案件移交依兰县公安局管辖,2019年5月10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1999年退伍后,因工作安置等问题,多次向依兰县有关部门进行反映。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微信群里共同商议,欲以“穿状衣”、“拦截领导车辆”等手段到北京重点地区和敏感地区进行非法信访活动。2019年4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吴某某、张某某携带材料(诉求书、退伍军人情况反应、依兰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文件两份、依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途中,被北京市警方查获,致使非法活动没有顺利进行。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公安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关于依兰县退伍军人情况反映,诉求书,关于于某某反映复原军人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关于吴某某反映退伍兵安置问题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出具的悔过书及保证书;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以信访为由,意欲在北京市重要敏感地区起哄闹事,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系初犯,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