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久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仁某,男,43岁,1977年**月**日生,民族:藏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51977********,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乡**牧委会三社,现居地:**乡**牧委会三社,联系电话:18194685698。被不起诉人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08月21日被久治县公安局治安依法传唤,于2019年10月13日被久治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久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08月18日向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8月20日告知仁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仁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久治县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09日再次向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久治县**乡调委会调解依某(后意外死亡)女儿三某某和特某之间的婚姻纠纷,调解完后依某不接受调解结果,之后和弟弟仁某一同前往谢某、特某、代某、才某返回家途经路边等候。谢某、才某骑摩托经过时仁某和依某没有拦截他们,随后紧跟的特某和代某二人骑摩托车经过时,仁某和依某二人用石头朝特某、代某抛打,致特某、代某被打倒在地。此时谢某和才某在摩托车倒车镜看见特某、代某被打倒在地,立刻就掉头前往特某和代某跟前,当受害人谢某、才某到特某他们跟前准备下车时,仁某和依某又朝谢某和才某抛打石头。然后谢某某和依某、仁某和才某厮打在一起,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过路的加某、才某劝架,并将当时受伤较重的谢某、特某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经果洛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被鉴定人谢某头部损伤和右膝关节处手术创口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谢某右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并与受害方调解赔偿,并取得受害方谢某、特某、代某、才某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久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久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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