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号牌辽A****2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康辽线2公里加680米东700米公路处时,将同方向行人李某某刮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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