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付林华付*华,男性,1969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9081905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中路**村坞珠石10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林华付*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19日,本院延长了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6时许,付林华付*华驾驶自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赣E7Y069*****的白色五菱牌面包车从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中路村出发,沿老320国道行驶前往上饶市区参加小区绿化劳动。沿途搭载同去进行小区绿化的工友十四人,并拟收取每人二十元的搭乘费。当日6时30分许,付林华付*华所驾驶的车辆驶至上饶市三清山大道新华龙物流园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查,付林华付*华驾驶的赣E7Y069*****的白色五菱牌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员114%。
本院认为, 付林华付*华驾驶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知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理。念其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林华付*华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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