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第六师五家渠市**工作人员,住五家渠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M****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家渠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贝鸟语城东门门口处,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检测,从送检的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工作单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新交司鉴中心[2019]法毒鉴字第WQJ03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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