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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19〕708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东王庄小区北门外便道上,无故滋事,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用共享单车砸坏,经认定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情感纠纷逞强耍横,在本市海淀区东王庄小区北门外便道上持一辆共享单车将被害人熊某某(男,23岁)的一辆黑色奥迪汽车砸伤,致使该车右侧后视镜断裂,右前叶子板、右车门等处损坏,经鉴定,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亲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8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涉案车辆损伤情况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

3.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2.8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4.到案经过等,证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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