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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初级中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悔罪,于2020年4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位于汉台区**小区**号楼**室的家中看电视,妻子胡某某下班回到家中后发现家中凌乱且一张长方形木桌不见,随即和丈夫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胡某某进入卫生间洗漱时,付某某冲至卫生间继续争执,期间两人互相撕坏对方衣服。胡某某至卧室换衣服,付某某又冲进卧室用手向胡某某左肩、头部击打几下,并要求胡某某回娘家居住,胡某某不同意,付某某遂将胡某某往外拖拽,拖拽过程中胡某某摔倒在地。后胡某某坐在客厅地上不愿回娘家,付某某为发泄心中怨气,便以脚朝其臀部、腿部踢了几脚,最后一脚踢在胡某某左侧腰部,致使胡某某受伤。经汉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新性脾脏破裂,2、左侧肋骨6-10骨折,3、左侧胸腔积液。2019年8月15日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身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案件侦查过程中,受害人胡某某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希望对付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学校老师出具从轻处理的联名请求,证明其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从轻处理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本案发生在家庭夫妻之间,付某某已取得受害人谅解,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之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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