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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7********,汉族,初中,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板**镇**村**庄**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付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县道**庄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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