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付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XX,户籍所在地XXX,住策勒县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付XX与家人在自营的XXX店中吃饭,自己喝了三瓶啤酒,饭后与家人关店上楼休息。2020年5月7日零点多因被不起诉人XXX店中卖出的水泵不出水,店内积水严重,客户XXX让其朋友XXX打电话叫他去维修,当时外面下着大雨,无法打到出租车,于是被不起诉人X付XX独自一人驾驶XXXX号小型轿车从XXX店前出发到策勒县XXX维修水泵,在返回行驶至英巴扎路1号报警点处时,被附近巡逻民警发现。经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付XX的血样进行了酒精浓度鉴定,鉴定结果为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和音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付X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143mg/100ml,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付XX本无意醉酒驾车,其行为是在饮酒后已经休息的情况下,接到客户的求救电话,冒着大雨驾驶车辆前去修理水泵,其目的是为尽量减少客户的财产损失;被不起诉人付XX系个体工商户,供养一家五口,妻子、儿子、儿媳帮助经营商店,且家中尚有一名读高二的女儿,此店解决了全家4口人的就业问题,在疫情期间,为支持、鼓励个体工商户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付XX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此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依照《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十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批准,对付XX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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