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乡**村六组193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仝**于2020年1月16日下午,在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牛氏庙村仝家坡六被害人仝某甲家中串门时,将仝某甲放在厨房隔壁窗台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装有人民币4187.1元、电话本1个、摩托车行驶证1本,后将钱包内的现金取出装在其上衣口袋,将钱包及钱包内的其它物品埋在半坡地里。当日下午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在仝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上衣口袋查获被盗人民币4187.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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