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44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酒后驾驶证皖N*****小型轿车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殷庙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所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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