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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勇)(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间,杨某某、斯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策划,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筹建了“鑫圆共享经济组织”,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平台,对外宣称该平台是国家唯一消费增值官方平台,通过召开会议、参加活动、举办大型演唱会、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先后设立慈善、农业等28个产业中心,利用投入11.7%对接费的“报单”业务才可获得高额积分返现,推荐他人投资即可获得返现奖励等营销模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并按加入先后组成层级。

2017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加入“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成为慈善及农业产业链的报单员,积极宣传并将收取他人的对接费转入网络平台账户操作“报单”,发展下级网络共5层79个会员,非法获利人民币6270元。

案发后,任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6270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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