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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勇)(公开版)_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88********,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给朋友习某某家帮忙期间,与习某某三人喝了几罐啤酒后,叫其朋友权某某开车送至西和县**桥头,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其甘KK****号小型轿车往十里乡段集村家中行驶,行驶出几十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酒驾行为,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20]毒鉴字第0674号】鉴定:任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8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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