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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文军)(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济广高速********时,与刘**因停车位问题发生争执,后梁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其带至梁山县徐集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任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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