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号,住辽宁省阜新市**公司宿舍。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5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广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2日,广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车牌号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外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外环与天寿路路口时,与前方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程某某受伤后经广德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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