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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社区**号,住辽宁省阜新市**公司宿舍。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7月15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广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2日,广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车牌号皖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外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外环与天寿路路口时,与前方行人程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程某某受伤后经广德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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