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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住东光县**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妻子苏某某见到被害人赵某某在自家房东墙角翻动砖头,便让赵某某将翻动后的砖头放回原处,二人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赶到现场见到赵某某与自己妻子争执,便与被害人赵某某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公安处警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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