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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大学未名湖畔,趁被害人不备盗窃手提包一个,内有平板电脑、手写笔、小米充电器各一个,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92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未名湖湖心岛上,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男,18岁)黑色手提包一个,内有苹果牌ipad Air3 MUUL2CH/A型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11元);苹果牌Apple pencil 1型电子手写笔一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2元);小米牌PLM11ZM 3.7V 10000MAH型无线移动电源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9元)。上述三种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92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经被害人报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邓定维、何某某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案发现场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涉案财物照片、价格鉴定书等,证明任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92元。

3.搜查、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证明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4.到案经过,证明任某某案被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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