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4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项城市**镇**村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8年,虚报地亩数多领国家地亩补贴款共7765.67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第二款,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