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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玉荣)(公开版)_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4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项城市****村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8年,虚报地亩数多领国家地亩补贴款共7765.67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第二款,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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