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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任胜)(公开版)_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滨州市沾化区**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海丰市场办公室门口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男,49岁,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贾某某面部进行殴打,致贾某某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能够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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