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侦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蒙D****0号普通低速货车行驶至金张线27km+940m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宁某某相撞,造成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2日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5、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民事损失,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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