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伊某,男,维吾尔族,1988年11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881104****,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乡**村**组**号,案发时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1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了本案以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下午16:00许时,伊某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车到喀什市**附近的一个饭店,和朋友们木某、肉某、库某、艾某等人一起吃饭,伊某在吃饭期间喝了两杯白酒,晚上22:30许时,伊某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车带上木某、库某、艾某等人行驶到喀什市**乡**村村委会前路段,被此路段设卡执勤的警务人员盘查过程中发现伊某酒后开车,将其移交交警人员处理。
伊某血液样品检出89.75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伊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89.75mg/100ml,案发时持有驾驶证,未发生事故,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伊某作相对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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