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将一片粘网架设在自己家院内用于捕鸟。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50101181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沈洋镇东风村二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伊殿财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伊殿财将一片粘网架设在自己家院内用于捕鸟。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证言;
3. 物证;
4.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殿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伊殿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伊殿财的粘网应当予以没收。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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