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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伍代华)(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58,汉族,务工,住新疆伊宁市丽园一期****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47分,被不起诉人伍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3****号小型轿车,由伊宁市军垦路和丽佳苑前路段,行驶至伊宁市军垦路双子楼岗亭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伍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55

mg/100ml。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55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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