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位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汉族,大学本科,郑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位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位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村口处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内停留的被害人朱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豫G*****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乡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位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位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位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位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位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