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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兴龙)(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1*5*日出生,民身份号6229271993********,汉族,专科文化甘肃积石山家住州党校**家属楼651*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3时32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J699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本市**东路100米处时被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甘利安[2020]毒鉴字第B4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8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其被民警在**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没有从重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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