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3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271993********,汉族,专科文化,甘肃省积石山县人,家住本市州党校**家属楼651*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3时32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BJ699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至本市**东路100米处时被路检路查的民警查获。经甘利安[2020]毒鉴字第B4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80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其被民警在**路进行执勤路查时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行车时段、没有从重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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