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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友园)(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何**,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3316,汉族,初中,小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1时43分,被不起诉人何**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乡卫生院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何**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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