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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周)(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路**小区,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宣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9时许,刘某某将失主陈某某的金翌牌踏板摩托车停放至宣汉县南坝镇田坝街诚民村镇银行门口人行道后,忘记将车钥匙拔出。当日19时30分许,何某某与朋友从田坝街吃完饭后路过诚民村镇银行时,见该摩托车钥匙未拔,何某某便将该摩托车骑走,驾驶途中因失去平衡摔倒致车辆受损。随后,何某某将该摩托车停放于南坝镇墩子村6组家中,后于2月21日外出福建务工,期间,向某某给何某某打电话将该摩托车借走使用。经宣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528元。

何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于同月19日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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