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无业,文盲,甘肃西和人,家住西和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2020年10月2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甘KN9000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滨河路原二中操场背后的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何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6.2mg/100ml。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何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0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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