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2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号中型载客汽车从江永县城驶往松柏瑶族乡,途经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洋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清点,何某某驾驶的湘*******号中型载客汽车实载32人,该车核载19人,超载1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现场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