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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建龙)(公开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村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1时2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湘*******号中型载客汽车从江永县城驶往松柏瑶族乡,途经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洋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清点,何某某驾驶的湘*******号中型载客汽车实载32人,该车核载19人,超载1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现场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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