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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建龙)(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10623********073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市,住****村民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5时0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甲驾驶*J8D865号车由临汾往**省**市行驶,途径蒲县黑龙关镇刘家山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将行人王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被害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经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何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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