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11976********,汉族,大专学历,甘肃省临夏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县**镇**街**号。无前科。系临夏县**乡政府干部。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14 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小轿车,行驶至临夏县双城撒拉人家路段时与冯某某驾驶的甘N*****普通小型货车发生刮擦,后冯某某方报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带至临夏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45mg/lOO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张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程度较低,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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