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303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大众牌小型汽车,沿S306省道行驶至58公里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随后,民警将何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6月4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4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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