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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晓荣)(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曲靖市麒麟区**路**号。工作单位:**集团曲靖**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50分许,该车行至仁和苑门口路段,由南向东右转驶入“百善健康养老家园”时,与王**驾驶的沿麒麟北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直行的云******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3.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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