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在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杨圩路,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皖N*****奔驰牌小型汽车,沿乌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龙镇唐岗店村大庄组路段时,被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何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86.2mg/100ml。后抽取何某某血样并送检,聘请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何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第一次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聘请安徽中和司法所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鉴定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4.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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