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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62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承租了位于佛山市**区**路**号地块用于经营、出租。2018年年底时,何某甲以6000元聘请了一名谭姓朋友(另案处理)私自拆改上述地块内的12间商铺的总电表,使得电能表的采样电阻变大,导致电量少计。经检测,故障期间需追补的电表读数为5436.7kWh,实际电量为217468kWh,金额为152264.30元。

2020年7月13日,何某甲自行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城东社区民警中队投案。

破案后,何某甲已补交全部电费,并交纳了三倍偷逃电费的罚金,共计45万多元。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认罪认罚,已四倍补缴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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