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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街道集镇**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安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皖P*****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广德市G233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859公里870米处,与行人杨某某(男,殁年69岁)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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