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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祥雄)(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XX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XX061730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乡XX村XX153号,住XX市XX园X栋X单元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XX市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W1XXX小型汽车前往某某市人民医院,当其行驶至XX市XX路XX小区东门路段时,被XX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4月26日经九江市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故意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社会危害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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