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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何立文)(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九里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何某甲驾驶粤HU0****号小型客车在**宋城*路行驶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肇庆市公安局交警第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对何某甲身上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了血中乙醇定量分析,何某甲的人体血中乙醇含量为89.8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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