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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光强)(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5年3月1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治安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赌博机二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晚上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街道**路路口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浙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候。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和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500元,张某某对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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