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内,沿怀远县禹都大道自西向东行至榴花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检测: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503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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