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凌晨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从临夏县双城龙鼎炉火锅店与朋友一起喝酒后驾驶鲁P****众泰小型客车至双城逸龙阁餐厅门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带到临夏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余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06.17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太和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程度低,社会危险性小,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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