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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志凌)(公开版)_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潢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13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付店镇尤树店村**组,现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奚店新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8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驾驶豫S38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旱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环路交叉口处向右转弯,与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万**相撞,发生致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潢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余**与万**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4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万**近亲属的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尸检照片;2.书证:潢川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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