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40分许,余某某驾驶陕FV**号轻型厢式货车到城固县二里镇**村送完货,返回途中由谷雨村向二里街方向行驶时,占用对向车道,与对面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中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余某某主动报警,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达成了41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赔付款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草图及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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