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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汉族 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出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赣G****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行驶至德安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93.88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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